新加坡的司法制度

2015/06/26 09:53:02   8546   用手机打开   作者:世贸通移民   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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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司法制度

新加坡现任首席大法官杨邦孝在90年代担任大法官的职位之后,对新加坡的司法制度施行重大的改革并重组最高法院与初级法院,使得新加坡的司法制度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及站在国际司法的前沿。世界银行推举新加坡法院为国际社会的模范法院,美国“国家法院管理协会”颁发“公正成就奖”予新加坡初级法院。

以下是值得提出的几点:

1.注重司法机关官员的整体素质,构成一个制度化力量

在宪法下设立的“法律服务委员会”以任人唯贤为标准,负责聘任法律官员、司法人员。新加坡的司法界是一个组织化与制度化的力量,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力量。因为新加坡相信以法治国,而不是以人治国,在当代的国情和社会环境,“我们很难寄望于个别的包青天式的英雄人物,凭藉一口龙头铡横扫天下”。

2.司法机关依法和公正程序独立地行使职权

司法机关依法和公正程序独立地行使职权,不受政府或个人的干涉。新加坡宪法确定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司法官员享有司法豁免权,不可因其审判行为被民事起诉。为保证司法独立,宪法明确规定国会不可审议法官的司法行为,除非1/4的国会议员请求审议。新加坡不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因认为这破坏了司法独立。法律也保证司法机关的权威,藐视法庭的任何人士,可被判坐牢或罚款。

高等法院的法官受宪法的保护,高等法院法官是由总理向总统推荐,再由总统委任。法官享有“铁饭碗”的权利,不到法定退休年龄65岁,不可革除其职,除非他⑴自己辞职⑵因犯罪行为而遭特设法庭依法定程序撤销其职⑶因身体或健康关系而须辞职。

上述规定保证高院法官能毫无惧畏的独立行使司法权,不担心因审判行为而失职。

初级法院法官及法律官员委任是由法律服务委员会决定,这些法官是国家的公务员。因为法律委员会的主席是全国首席大法官,大法官统一领导这些初级法院官员和法律官员,所以这些法官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遵循大法官的领导,独立地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政府部门或个人的干涉或左右。

对于婚姻家庭中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新加坡司法制度为他们提供了复合的辅导。

3.新加坡初级法院的司法宣言

新加坡约有98%的民事案例是在初级法院审理,所以初级法院的司法可以作为新加坡司法院的代表。以下记载初级法院规定的公正宣言、效率框架和司法方针,以展示新加坡司法公正的决心。

公正宣言

一个使命:执行正义。

两个目标:一为维护法制,二为促进正义的渠道。

三个目的:一为公平审案,二为高效执法,三为维护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

四个正义模式:一为行使正义,保护公众;二为民事正义,有效及公平的解决纠纷;三为家庭正义,保护家庭;四为儿童正义,协助复和及改善。

五点价值观:法律易于接近、迅速与及时、平等公平与正直、独立与负责、信任与信心。

六个原则:忠诚的司法、为不同背景的人主持正义、依新加坡法司法、不畏权势、不偏袒、尽心尽力司法和对新加坡尽忠职守。

效率框架

新加坡司法设有完善新加坡司法制度的蓝图。

司法方针

新加坡司法界规定了一些司法标准,如司法人士必须确保公众对新加坡的制度系统有信心,并表示尊重;公平的系统需保护人的尊严,维护法律的执行和改善;司法独立、公平等等。从上可见,新加坡司法界对司法的前途充满信心,并具有实施与完善司法制度的警惕性和意志。


投资有风险,以上信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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