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矿业投资担保及优惠政策

2015/06/26 09:53:02   5280   用手机打开   作者:世贸通移民   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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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

(一)根据矿业法,承包商在采矿协议下,享有以下投资担保:

1.投资回收权

投资者有权将投资清算后的全部收益按投资币种,以回收日的汇率现金回收;

2.汇出收益权

投资者有权将投资所得按投资币种,以汇出日的汇率汇出;

3.外贷权

投资者有权按汇出时的汇率折成外币偿付国外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由融资或技术援助合同产生的外债;

4.免于没收权

政府不得没收外国投资者和企业的财产,在由于公共用途、国家利益、国防而征用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和企业有权按当日汇价,按投资币种汇出没收财产的等值补偿;

5.免于征用权

政府不得征用外国投资和企业资产,在国家处于战争和紧急状态期间需征用的,政府将在征用时或战争和紧急状态结束后给予投资者公正补偿。外国投资者和企业有权根据当日汇价,按投资币种汇出征用财产的等值补偿;

6.保密权

在项目期间,政府和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对任何由承包商按照矿业法和其执行规定提供的保密信息保密。

(二)菲律宾矿业法规定的矿业活动一直被列为投资优先计划(IPP)中。根据《菲律宾矿业法》第90条,承包商在采矿协议和FTAA下可享有综合投资法(OIC)中规定的各项财政和非财政鼓励政策(勘探许可只享有财政优惠)。按投资法规定,获得优惠鼓励的矿业企业必须在投资署注册。只有菲律宾人或菲律宾企业(菲律宾人股份至少占60%,并由菲人拥有和掌管30年)可以享受优惠,100%出口企业不在此列。但如果企业产品出口达70%以上或是先锋项目(生产在菲律宾没进行过商业化生产的产品或提供未在菲律宾试用过技术、配方、加工和生产计划)可以享受优惠。

在投资署注册的企业,享有以下税收优惠:

1.所得税免税期:自商业运行之日起,先锋公司6年免缴所得税,非先锋公司4年免缴所得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所得税免税期分别可延长一年:

(1)按BOI规定的比例使用当地原料;

(2)符合BOI规定的资本设备与雇员比例;

(3)经营前3年,每年外汇收入不低于50万美元。

企业扩展经营规模,视其扩展规模,从新的经营之日起可再延长3年,但不享有额外的工资增加费用减免。无论何种情况,先锋企业免缴所得税不超过8年。

2.使用保税仓库、出口产品达70%以上的企业,进口备件和消耗品免税;

3.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符合BOI规定的资本设备与年雇员比例,新增雇员(包括熟练工与非熟练工)工资所得税减免50%。但不能与所得税免税期同时使用(若企业位于经济欠发达区,减免75%);

4.生产出口产品及其配件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和半成品可享受税收信贷;

5.使用保税仓库的企业,进口寄存设备备件免税;

6.自注册或商业运营之日起10年内,免码头税和各项出口税费;

7.自注册之日起,先锋企业6年内,非先锋企业4年内免地方税;

8.自注册或商业运营之日起10年内,进口繁殖和遗传材料免税。

享有以下非税收优惠:

1.对进口设备、备件、原材料和消耗品,出口加工产品简化海关手续;

2.不限制使用寄存设备,必须签订再出口合同;

3.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聘用外籍监理、技术人员或顾问,期限可适当延长。外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和总会计师不受年限限制;

4.有权根据海关的规定,使用保税工厂和仓库。

经BOI登记注册、在菲经济欠发达区投资的外国企业,无论是新建企业还是现有企业追加投资或扩大经营规模,除上述优惠待遇外,还可享有:

1)自注册之日起,6年免缴所得税(同先锋企业);

2)企业批准运营后,其基础设备建设100%免缴所得;

3)新增雇员(包括熟练工和非熟练工)100%免缴所得;

4)投资优先领域可拥有100%股权。


投资有风险,以上信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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