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2015年01月06日

申请人需拥有外籍公民身份(阿富汗、阿尔巴尼亚、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或中国籍且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包括澳门和台湾居民):

 

  1. 主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 无犯罪记录;
  3. 申请前的两年,持续拥有不少于1000万港币(约合人民币800万元)净资产,其中可包含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公司资产或者其他资产等;
  4. 申请人需在香港投资不少于1000万港币的金融产品(如股票证券、基金、定息票据等),投资期为七年,七年后,申请人可申请成为香港永久居民,取得香港护照;
  5. 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6. 可随行人员:合法配偶和18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特别说明:投资者可以投资于下列一种或多种金融资产:

 

  1. 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2. 债券: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法团、机构或团体;或上文(A)项所指的公司。
  3. 存款证: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购买日期须在入境处原则上批准投资者参与计划之后。这类票据到期时,应换成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的存款证或其他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资产)。
  4. 后偿债项: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条例》发行,并以港元为单位的后偿债项。
  5. 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CIS)


※ 入境处可随时更改以上载列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不会事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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