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礦業投資稅收與費用

2015/06/26 09:53:02   2171   用手機打開   作者:世貿通移民   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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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開發收益的60%用于菲律賓政府和人民。

(一)應繳付中央政府的稅費

1.所得稅:在1987年綜合投資法規定的優惠期以外,承包商須根據菲律賓國內稅收法交納所得稅,通常爲32%;

2.礦産品稅:

(1)煤和焦炭10比索/噸;

(2)所有非金屬礦産品,依據礦産品實際總産值征收2%;

(3)所有金屬礦産品,依據礦産品實際總産值征收2%;

(4)石油産品,國際市場價格的3%,由買主支付。

3.關稅:在進口機器和資本物資時需要支付3%稅率;

4.增值稅:進口除交納關稅外,還得交納10%的增值稅,出口産品可免收增值稅;

5.采礦特許稅;

6.印花稅;

7.資本增值稅。

(二)應繳付地方政府的稅費

1.營業稅;

2.不動産稅;

3.注冊費;

4.占用費;

承包商占用土地繳納土地占用費。礦産儲備按每年每公頃100比索征收、勘探按每年每公頃5比索征收,采礦按每年每公頃50比索征收。環境和自然資源部可以根據情況提高該項費用。

5.公共稅;

6.其他當地稅 。

(三)扣繳稅費

1.薪水總額;

2.銀行利息收益;

3.技術轉讓特許稅;

4.外債利息支付;

5.外國股東股息;

6.本金彙出。

(四)其他稅費

1.FTAA中政府分成;

2.土地使用費;

3.土著人費;

4.社會發展計劃費;

5.環境保護費;

6.礦業技術和地球科學研發費;

7.礦業殘渣和廢棄物費:由環境和自然資源部確定,並可根據情況提高該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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