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礦業投資擔保及優惠政策

2015/06/26 09:53:02   2289   用手機打開   作者:世貿通移民   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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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規

(一)根據礦業法,承包商在采礦協議下,享有以下投資擔保:

1.投資回收權

投資者有權將投資清算後的全部收益按投資幣種,以回收日的彙率現金回收;

2.彙出收益權

投資者有權將投資所得按投資幣種,以彙出日的彙率彙出;

3.外貸權

投資者有權按彙出時的彙率折成外幣償付國外貸款本金和利息,以及由融資或技術援助合同産生的外債;

4.免于沒收權

政府不得沒收外國投資者和企業的財産,在由于公共用途、國家利益、國防而征用的情況下,外國投資者和企業有權按當日彙價,按投資幣種彙出沒收財産的等值補償;

5.免于征用權

政府不得征用外國投資和企業資産,在國家處于戰爭和緊急狀態期間需征用的,政府將在征用時或戰爭和緊急狀態結束後給予投資者公正補償。外國投資者和企業有權根據當日彙價,按投資幣種彙出征用財産的等值補償;

6.保密權

在項目期間,政府和環境與自然資源部對任何由承包商按照礦業法和其執行規定提供的保密信息保密。

(二)菲律賓礦業法規定的礦業活動一直被列爲投資優先計劃(IPP)中。根據《菲律賓礦業法》第90條,承包商在采礦協議和FTAA下可享有綜合投資法(OIC)中規定的各項財政和非財政鼓勵政策(勘探許可只享有財政優惠)。按投資法規定,獲得優惠鼓勵的礦業企業必須在投資署注冊。只有菲律賓人或菲律賓企業(菲律賓人股份至少占60%,並由菲人擁有和掌管30年)可以享受優惠,100%出口企業不在此列。但如果企業産品出口達70%以上或是先鋒項目(生産在菲律賓沒進行過商業化生産的産品或提供未在菲律賓試用過技術、配方、加工和生産計劃)可以享受優惠。

在投資署注冊的企業,享有以下稅收優惠:

1.所得稅免稅期:自商業運行之日起,先鋒公司6年免繳所得稅,非先鋒公司4年免繳所得稅。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所得稅免稅期分別可延長一年:

(1)按BOI規定的比例使用當地原料;

(2)符合BOI規定的資本設備與雇員比例;

(3)經營前3年,每年外彙收入不低于50萬美元。

企業擴展經營規模,視其擴展規模,從新的經營之日起可再延長3年,但不享有額外的工資增加費用減免。無論何種情況,先鋒企業免繳所得稅不超過8年。

2.使用保稅倉庫、出口産品達70%以上的企業,進口備件和消耗品免稅;

3.企業注冊之日起5年內,如符合BOI規定的資本設備與年雇員比例,新增雇員(包括熟練工與非熟練工)工資所得稅減免50%。但不能與所得稅免稅期同時使用(若企業位于經濟欠發達區,減免75%);

4.生産出口産品及其配件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和半成品可享受稅收信貸;

5.使用保稅倉庫的企業,進口寄存設備備件免稅;

6.自注冊或商業運營之日起10年內,免碼頭稅和各項出口稅費;

7.自注冊之日起,先鋒企業6年內,非先鋒企業4年內免地方稅;

8.自注冊或商業運營之日起10年內,進口繁殖和遺傳材料免稅。

享有以下非稅收優惠:

1.對進口設備、備件、原材料和消耗品,出口加工産品簡化海關手續;

2.不限制使用寄存設備,必須簽訂再出口合同;

3.注冊之日起5年內,可聘用外籍監理、技術人員或顧問,期限可適當延長。外資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和總會計師不受年限限制;

4.有權根據海關的規定,使用保稅工廠和倉庫。

經BOI登記注冊、在菲經濟欠發達區投資的外國企業,無論是新建企業還是現有企業追加投資或擴大經營規模,除上述優惠待遇外,還可享有:

1)自注冊之日起,6年免繳所得稅(同先鋒企業);

2)企業批准運營後,其基礎設備建設100%免繳所得;

3)新增雇員(包括熟練工和非熟練工)100%免繳所得;

4)投資優先領域可擁有100%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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