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業税
當地的營業税有兩類:股份公司為40%,非股份公司為25%。但是,以出口為目的的本地製造業和外資企業可享受減徵營業税10-15年的待遇。減税期限,一般根據企業增值幅度不同而定。減税幅度根據企業出口利潤佔全部利潤的百分比而定,從25%到50%不等。減税待遇到期後,政府對那些在協助政府完成經濟增長目標方面做得好的企業,可在原享受減税期限的基礎上再延長5年的減税期。
進口關税
進口商品海關關税税率從5%-70%不等。食品類約35%,日用品約為20%,大型機械約5%,建材約25%。名義上進口商品以CIF價為徵税依據,但實際上進口商品價格以海關估價員的估價為準,商業發票不作為徵税依據,故往往隨意性較大。對某些進口商品加收附加税,如煙草、水泥、石油產品、麵包車、普通卡車和部分木材等。
間接税
間接税是安巴政府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對於出口型製造業、旅遊業和其他被認可的企業,間接税可以免徵。間接税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消費税
在安巴生產和銷售的商品及進口商品均需徵收消費税。消費税基本税率為15%,但有些進口商品,如工業用原材料、機械設備、旅館裝修材料、設備等可免徵消費税。
(2) 海關附加税
對免徵進口消費税的商品,按CIF價徵收3%的附加税。
(3) 海關服務税
所有進口物資按CIF價的5%徵收海關服務税。
(4) 保險税
保險公司或代理商應繳納保險費收入(或佣金)的3%作為保險税,包括財產、人壽等保險,但汽車保險除外。
(5) 印花税
a、 不動產印花税
出售者需繳納其價值的5%的印花税;購買者需繳納2.5%。不動產價值以政府指定的首席評估員評估的價值為準。
B、 抵押印花税
登記和註銷抵押時,徵收0.6%的抵押印花税。
(6) 非安巴公民未開發土地税
非安巴公民不能及時開發其擁有的土地,需根據土地的價值,按下列標準徵税:
第一年 5%
第二年 10%
第三年 15%
第四年及以後 20%
個人所得税
從1976年起,對安巴籍公民免徵個人所得税,在安巴工作的外國人需繳納個人所得税,外資和合資企業人員可向財政部申請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