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當下正值美國報税季,很多剛剛拿到綠卡的新移民也加入了美國税務居民行列為報税工作而忙碌。有許多EB-5投資者會誤以為,還未拿到美國綠卡或目前不在美國居住就不需要涉及美國的報税。
其實不然,嚴格來講,即使不是美國税務居民,只要在美國有參與投資獲得收入,就需要向美國税務局(IRS)進行申報。
1.甚麼是K-1表?
在一個合夥企業中,有一般合夥和有限合夥的形式。一般EB-5項目所屬的項目方是有限合夥企業,包含一個一般合夥人和許多有限合夥人。同中國一樣,在美國,有限合夥企業本身並不繳納企業所得税,根據合夥企業章程中制定的損益分配規則,企業流向合夥人的所有收入和開支須根據其各自的課税申報表進行申報。
而K-1表(下圖)就是用來向美國税務局報告該合夥企業給每個合夥人的各項收入、支出、股息以及合夥人所有的資本及可能的相應負債的表格,合夥企業須將該表與其他税務申報相關表格彙總,向美國税務局備案合夥企業所得税表。
2.K-1表主要反映甚麼信息?
在一個EB-5區域中心項目中,每個EB-5投資人作為有限合夥人,都會定期收到項目有限合夥企業發出的項目K-1表格,作為反映上一年項目運營情況的收入憑證,從而讓投資人能瞭解項目投資的基本情況。在K-1中,主要反映項目有限合夥人,即每一位單獨的EB-5投資人在項目中的投資金額增減,承擔的負債(通常EB-5項目中是沒有的),以及年度按投資比例或其他企業章程中制定的規則所獲分的一部分收入、收益、損失和費用等數據。
3.K-1表一般何時向税務局備案?
項目方合夥企業今年在3月15日(往年為4月15日,今年政策改變)向美國税務局申報合夥企業所得税備案,國税局允許企業延期至9月15日。
而無論是美國的税務居民,還是在美國境內有產生收入的非税務居民,都需要根據自己的情況看是否需要在在每年的個人所得税報税截止日期前(一般為4月15日,2017年因4月15和之後為週末和節假日,截止日為4月18日;沒有勞務收入的非税務居民截止日為6月15日)將包含K-1表(如有參與有限合夥企業投資)在內的税務文件一同向税務局申報。
如果項目方對其合夥企業所得税表延遲申報至9月15日,在K-1表延遲備案狀態下,各投資人的個人所得税表也可根據此情況做延期申報,今年可延期至10月16日(一般為10月15日,今年10月15日是週末),但需要在此前對自己其他收入做好預估及確認是否有税金需要繳納。
4.為何有些EB-5項目K-1審計表收入費用欄是空白的?
根據合夥企業的資本賬户結餘,即使有限合夥人本年度未獲分配任何合夥企業的收入、收益、虧損或扣減,合夥企業仍須向年內擁有現金結餘的任何合夥企業賬目的所有有限合夥人寄發K-1表格。因此,有些EB-5項目第一年尚未有收益或費用、或投資人資金還未從託管賬户進入項目等原因,很多EB-5投資人收到的K-1表只顯示項目的投資人的基本信息,收入費用欄為空白的。
5.收到有顯示收益的項目K-1表,需要報税嗎?
如果項目EB-5投資人還未登陸美國,且在美國境內並沒有其他收入,一般而言,由於EB-5項目每年所產生的投資收益額度都很少,基本不會超過移民局規定的免税額度。因此,這種情況下通常項目有限合夥企業會向税務局申報,而EB-5投資人只需存檔該表即可,不需要被課税。
如果該收益需要繳税,項目合夥企業通常按照税法中要求的為外國投資人預繳税的規定預繳所得税(規定的預繳税率可能高於投資人實際税率),投資人可計算是否有退税產生,若有,可以申報申請退税。
如果項目EB-5投資人還未登陸美國,然而除了EB-5項目,在美國境內還有其他收入,如房租、證券等,則需要看整體收益是否超過免税額度,若超過,不僅需要申報,而且還需要按規定計算是否需要繳納相應的所得税。
如果項目EB-5投資人是已取得美國綠卡的税務居民,K-1表只是其所有報税資料的其中一項。因此,其需要在報税截止日前,將項目K-1表彙總入自己的收入支出信息中,一般申報於上一年度的個人所得税表中。
6.EB-5項目K-1表一般可能出現的收入和費用有哪些?
最常見的EB-5項目K1表上可能出現的收入和費用如下:
Line 1: Ordinary Business Income (Loss)普通的商業性收入
如項目企業運營中產生的收益,通常申報於個人所得税税表的E附表中。
Line 5: Interest Income利息收入
如項目企業借款所獲得的利息,通常申報於個人所得税税表的B附表中。
Line 13: Other Deductions其他扣減
通常包括各類項目企業中運營的商業費用支出,如管理費,貸款利息等,根據不同類別,在該行有更具體的費用解釋説明,通常申報於個人所得税表的A附表中。但有些費用扣減需另外確認,較好諮詢專業税務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