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夢醒“人權衛道士”

2015/06/26 09:53:02   2550   用手機打開   作者:世貿通移民   在線咨詢

西班牙投資移民關注西班牙法律法規:2月11日,在西班牙執政黨——人民黨(Partido Popular)的極力推動下,西班牙下議院通過法案,該法案意在進一步限制乃至廢除西班牙法院的普遍管轄權效力。此舉無疑將備受爭議的普遍管轄權問題再次推向風口浪尖。自西班牙民主化進程以來,該國法院即有受理涉外人權案件的傳統,並且有不少案件在國際社會中掀起軒然大波。

 

 

放棄普遍管轄力度空前

法案改革的關鍵在于修改《司法組織法》(Ley Orgánical del Poder Judicial,LOPJ)第23條第4款有關西班牙法院普遍管轄權的規定。該條明文規定:“西班牙高等刑事法院有權針對西班牙公民或外國人在西班牙境外所犯的下列罪行行使管轄權:種族滅絕罪、恐怖主義犯罪、海盜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僞造他國貨幣罪、與賣淫相關的犯罪、非法販運精神藥品、毒品和麻醉藥品的犯罪,以及根據國際條約,應該由西班牙規定的其他犯罪。”

也就是說,不論犯罪是否發生在本國領域內,犯罪人是否爲本國公民,也不論是否侵害了本國以及國民的利益,作爲主權國家,西班牙有權對上述明文規定的國際罪行運用本國刑法行使管轄權。正是由于普遍管轄權在運用時的這種超越他國主權的性質,西班牙屢屢陷入爭議漩渦。

今年年初,人民黨推動的這項法案在下議院以179票贊成,163票反對,0票棄權的較小優勢獲得通過,並有望最快在4個月內生效。雖然改革方案的具體內容仍不清楚,但根據西班牙媒體的相關報道,該方案對西班牙法院普遍管轄權的限制必將是絕無僅有的,甚至在公海沒收毒品的權力也會受到威脅,而最嚴重的結果或將使該國的普遍管轄權失去效力。同時,與2009年改革時法案不具有溯及力不同,本次改革具有溯及力,很可能凍結十多件正在審理的案件,可見西班牙政府此次改革的力度空前,可謂是“狠下決心,自斷手足”。

值得一提的是,與2009年改革時的西班牙各界、各政黨“同仇敵忾”不同,今年的改革若非執政黨竭力推行,必將胎死腹中。贊成的179票全部出自人民黨之手,包括最大的反對黨——社會黨在內的所有在野黨都毫無例外地投了反對票。大部分法官也對此持反對立場。

這一結果表明人民黨這次的改革確實力度空前,觸及了該國普遍管轄權制度本身,但同時也側面反映了西班牙因普遍管轄權麻煩不斷。2009年,當時的執政黨——社會黨在關塔那摩案中受到美國的空前壓力,痛下改革之手,這次換到人民黨上台,更是由于普遍管轄權惹起諸多事端,所以痛定思痛,狠下決心。

普遍管轄原則反複變更

本次法案的關鍵就是普遍管轄權的行使範圍問題,而在西班牙國內,這場爭論其實由來已久。1985年頒布的西班牙《司法組織法》第23條第4款是有關西班牙法院普遍管轄權的基本規定。圍繞該條規定,“鷹派”與“鴿派”不斷展開爭鬥。而西班牙法院普遍管轄權行使的範圍也因此經曆了一個由窄變寬,再由盛及衰的戲劇性變化過程。而這其中的博弈關鍵是“直接聯系”是否爲普遍管轄權的要件。

1998年的皮諾切特案是西班牙法院走向舞台中心的開端,英國于1998年根據西班牙請求以侵犯人權罪行逮捕了智利前總統皮諾切特,在隨後的請求中,英國將皮諾切特引渡至西班牙受審,西班牙檢察官指控皮諾切特所犯罪行的受害者包括西班牙國民,因而西班牙對此案具有普遍管轄權。

1996年,西班牙法院在一項指控中對《司法組織法》第23條第4款作出了解釋,該解釋認爲,如果相應的案件與西班牙沒有任何直接聯系(direct link),西班牙就不能根據該條行使管轄權。換言之,西班牙法院要根據第23條第4款行使普遍管轄權,相應的事項應與西班牙具有一定的“直接聯系”,如受害者爲西班牙國民、犯罪者具有西班牙國籍、犯罪者在西班牙等。按照這種解釋,西班牙法院無權行使“純粹”意義上的普遍管轄權。皮諾切特案是西班牙“人權衛士”之路的開山炮,但當時法院所援引的普遍管轄權行使範圍仍受“直接聯系”的約束。

2005年,西班牙憲法法院就危地馬拉案所作出的裁決則標志著西班牙普遍管轄權行使達到頂峰。該年9月,西班牙憲法法院在解釋《司法組織法》第23條第4款時首次強調,西班牙法院基于該條在行使普遍管轄權時,不需要“直接聯系”。即使相關犯罪沒有發生在西班牙境內,犯罪者不具有西班牙國籍,受害人也非西班牙國民,西班牙仍然有權行使普遍管轄權。通過憲法法院的這一解釋,西班牙法院就擁有了“純粹”意義上的普遍管轄權。此案之後,西班牙法院“高歌猛進”,開始不加限制地行使普遍管轄權。

2009年,西班牙法院高歌猛進之路首次遭遇了“急刹車”,當時執政的社會黨促使國會以319人贊成,5人反對,3人棄權的絕對優勢通過了一項法案,將《司法組織法》第23條第4款的解釋回歸到了1996年的版本,也就是說再次將“直接聯系”列爲構成要件,使西班牙再次無權行使“純粹”意義上的普遍管轄權。

普遍管轄土壤還不存在

剔除政治因素從法理角度來分析,普遍管轄理論因其具有獨特價值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受嚴格限制的國內刑事管轄權難以滿足當今國際社會懲治國際犯罪的需求。特別是當一類犯罪的對象不僅僅局限于某一個人或者某一個國家,而是擴展到整個人類時,普遍管轄權便成爲了各國應然擁有的主權自衛權。

而普遍管轄理論突破傳統地域、國籍、利益管轄適用上的限制,在某種程度上拓展了刑事管轄權的施展空間,緩解了主權國家國內法適用的局限性,爲有效制裁國際犯罪提供了一種理論上的依據。因此,自格勞秀斯在18世紀首次以自然法的觀點論證了普遍管轄的價值後,該理論便逐漸成爲了習慣國際法的組成部分,並隨著時代的推移演變成爲國際社會制裁國際犯罪的國際法原則,爲國際公約所認可。

從具體運用的角度來分析,普遍管轄存在著兩個主要問題。首先在單純考慮法律因素的情況下,普遍管轄權是由各個主權國家通過締結公約而行使的一項權力,普遍管轄權的適用範圍僅限于國際犯罪,因此普遍管轄權與國家主權並不矛盾。

但管轄權以主權爲依據的事實並不意味著,每一個國家在國際法上有在任何情況下行使管轄權的主權權力。普遍管轄權的行使可能會影響到其他國家的利益,當一個國家自認爲是其管轄權的主權權力時,另一個國家則可能認爲是對其屬地或屬人管轄的侵犯,普遍管轄權在適用時必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而在加入非法律因素考慮的情況下,由于世界文化的差異和法制模式的不同,國際社會關于國際犯罪的概念至今尚未達成共識。一些國家擔心其他國家肆意擴大國際犯罪的解釋進而擴大其司法管轄權幹涉了本國對案件的管轄權或者是幹涉了該國的內政,故而都有意無意地通過包括政治、外交、經濟手段在內的各種手段限制他國普遍管轄的實際運用。

雖然從自然法的角度,普遍管轄權應該受到推崇。但是與國內社會相比,由叢林法則主導的國際社會所呈現的無政府狀態仍無法提供適宜普遍管轄權茁壯成長的土壤。普遍管轄權應然狀態的建立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最理想的狀態是由一個淩駕于各國主權之上的強有力的“政府”行使,國際刑事法院就是一個很好的嘗試。但是這個嘗試對于全方位保護人類利益還是有缺陷的。

鑒于這個情況,普遍管轄權的本土化又是目前一些所謂西方人權衛士不得不采用的方式。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個度的問題,也就是說,普遍管轄權是國際社會廣泛承認的一項制度,但是對于普遍管轄權的行使範圍,卻有一個各國可以調節的余地,過之或不及都會對本國或者他國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放棄普遍管轄是明智選擇

或許正如西班牙文學著作《堂吉诃德》中的騎士一樣,西班牙人多少總有一種堂吉诃德的情結,正因爲這個原因,他們雖然屢次爭做人權衛士,但是卻都遠遠沒有能力完成自己描繪的宏偉願景。一方面,西班牙想以一己之力轄天下事,有心但必無力,只可能偏頗必難以概全,效率和司法公正都難以得到保障。更何況近年來西班牙國內經濟低迷,債台高築,稍有不慎,都可能城門失火,殃及池魚。

另一方面,即使是西班牙國內的評論也認爲,西班牙的過去並不光彩,佛朗哥獨裁統治留下的汙點難以清除。即使想作爲人權衛士幹預他國事務,自身卻總是難以經得起推敲。因此,在當前的國際社會背景下,利用普遍管轄權受理涉外人權案件往往是象征意義大于現實意義。

如果執政黨繼續不顧現實狀況地堅持絕對的普遍管轄權,絲毫不亞于著名的堂吉诃德大戰風車。異想天開的騎士一沖而上,到頭來只能是自己摔得鼻青臉腫,賺個吆喝而已。人人都聲稱自己是衛道士,但是誰也不願意成爲殉教士,特別是要統治一個國家時。這也是執政的人民黨力排衆議,堅持推動該改革法案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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