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居民在境外的股票、債券、存款、理財産品、貸款等金融資産和負債今後都要向國家外彙管理局進行申報。《國務院關于修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決定》22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新增一條規定:“擁有對外金融資産、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彙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産、負債的有關情況。”
 
  投資移民資金”也在申報範圍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度的不斷加深,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産、負債存量也在不斷增加,但對于這類數據無法完全通過金融機構采集,爲保證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完整性,需要納入統計監測範圍。
 
  《辦法》規定,“擁有對外金融資産、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彙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産、負債的有關狀況”。相比原《辦法》,此爲新增條款。目前國家外彙管理局還未對個人如何申報對外資産負債進行規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收支統計委員會委員韓健預計未來將結合實際情況出台細則,可能要求擁有一定金額以上對外金融資産、負債的居民個人報送相關信息。
 
  目前,在海外配置資産和移民的中國人越來越多,一些投資移民項目本身就是直接的投資理財行爲。比如香港投資定居項目,需要投資1000萬港元于香港的股票、證券等金融産品。按照新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這1000萬港元的金融資産必須向外彙局申報。此外,還有一些內地居民通過各種渠道進行美股和港股的投資,或者購買境外金融機構發行的基金、理財産品,按照規定,這些資産也都要申報。
 
  個人違反規定最高罰款5萬元

  《辦法》再次強調,中國居民、非中國居民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由國家外彙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彙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處罰包括:由外彙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過,對于此類申報,有不少人提出了質疑。“目前受外彙管制限制,中國內地居民每年只能購彙5萬美元。不少人都是通過地下錢莊等非法途徑將資金轉移海外。這部分金融資産,個人肯定不會申報,外彙部門也很難監控查處。在加大打擊力度的同時,也需要有更周全的細則才能使規定不形同虛設。”有業內人士如此表示。
 
  業內人士指出,近二十年我國對外經濟蓬勃發展,國際收支交易規模不斷擴大,交易內容、類型、方式日益多樣化,跨境證券投資、金融衍生品等新産品以及電子銀行、國際銀行卡等新業務不斷湧現,導致當前國際收支運行的不確定性因素增多,國際資本跨境異常流動加劇,監管難度加大,有必要完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進一步增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和分析,提高預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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