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蘭商標注冊

2015/06/26 09:53:02   2812   用手機打開   作者:世貿通移民   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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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愛爾蘭商標法前身是1963年商標法案,後于1996年7月1日被撤銷,但仍然適用于在該日期前提交的申請和所核准的注冊的有效件。現行商標法包括1996年7月1日生效的商標法案及其實施細則、1996歐洲共同體商標法條例、1999年專利商標法費用條例、2001馬德裏議定書實施條例。

2.在1996年商標法生效前提交的服務類別上的商標申請,其申請日統一爲1996年7月1日。新商標法適用于現存注冊商標,但不適用于1996年7月1日前實施的商標侵權行爲,或者持續到該日期之後但按照舊商標法並不構成對注冊商標侵權的行爲。

3.愛爾蘭商標權的獲得基于注冊原則。

4.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系列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均可以在愛爾蘭申請注冊。商標申請可以一標多類,但每類必須繳官費。

5.愛爾蘭采用商標注冊國際分類標准。愛爾蘭是《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虛假産地標記馬德裏協定》、《商標法條約》、《國際注冊‘與德裏協定書》、世界知識産權組織成員國。

二、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商標指任何可以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並且可以將商標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務同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來的標志。商標可以包括文字、姓名、圖案、字母、數字、産品外觀或包裝。

系列商標是指彼此在實質要素上相似但在非顯著特征上有所區別而且這種區別並不是實質性影響商標特征的一些商標。

證明商標是指表明其所用的商品或服務由商標所有人在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原材料、設備、生産或提供方式、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性上進行證明的商標。集體商標是由某個組所有並由其成員用來區分其商品或服務的商標。

愛爾蘭新的商標法廢除了對聯合商標、防禦商標的規定。注冊的防禦商標從2001年7月1日起也可以由于不使用而被申請撤銷。

申請人可以在注冊申請時要求保護商標在使用中所采用的某種顔色或顔色組合從而樹立商標的特殊特征,但注冊保護實際並不局限于所聲明的顔色。黑白商標的注冊實際等同于所有顔色的注冊。

三、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一)駁回的絕對理由

注冊A簿和B簿的區別已被1996年新法所廢除。注冊申請駁回的絕對理由基于第89/104/EEC歐盟法令的規定。以下標志不得注冊爲商標,即使注冊,也應被宣告無效:

1.不能用書面形式表現或無法將一個主體的商品或服務同另一主體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來的標志;

2.缺乏顯著特征的商標;

3.商標僅僅由在商業中表明商品或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産地、生産或提供時間或其他類似特征的標志所組成;

4.僅僅由本國語言或商業正常公認實踐中的通用標志所組成的商標;

5.僅僅由來源于商品特性的商品外觀所組成的商標;

6.僅僅由

必須獲得某種産品技術效果而采用的産品外觀所組成的商標;

7.僅僅由能給商品帶來實質價值的商品外觀所組成的商標;

8.違反公共秩序或公認道德准則的商標;

9.在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産地等特征上欺詐公衆的商標;

10.根據歐盟法律禁止在愛爾蘭使用的商標;

11.申請人惡意申請注冊的商標;

12.愛爾蘭國徽或類似國家標志、徽章,除非征得愛爾蘭企業、 商業及就業部的同意;

13.其使用會導致誤導或嚴重冒犯的愛爾蘭國旗圖案。

如果在申請日前商標已通過使用而獲得顯著性,則以上第3—5種駁回理由可以被克服。

注冊官可以拒絕含有下列成分的商標的注冊申請:

1.“專利”、“已獲專利”、“注冊商標”、“版權”或其他有類似效果的文字或標志;

2.公共機關的任何徽章、標志或圖案,除非已征得該機構的同意;

3.諸如“標准”一類的被1961年工業研究及標准法第31章所禁止注冊的文字或首字母縮寫;

4.《巴黎公約》第6條所保護的旗幟、徽章、國家標志、官方標志、印記或防僞標志,除非征得相關機關的同意。國際政府間機構的徽章、旗幟、標志及名稱和縮寫也同樣適用。如果注冊官發現商標的某個部分並不顯著而且將會導致公衆無法定商標的保護範圍,將會要求申請人對該部分放棄專用權。

(二)駁回的相對理由

如果商標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同另一在先商標相同,將不得注冊。此外,商標在以下情況下也不得注冊:

1.在相似商品或服務上同另一在先商標相同;

2.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同在先商標相似,可能導致將兩件商標錯誤地聯系在一起;

3.在不相似商品或服務上同在先商標相同或相似的,而在先商標在愛爾蘭有知名度(如果是歐共體商標,則在歐盟國家有知名度),且申請商標的使用會不公平的利用或有損于在先商標的顯著特征或聲譽。

以上所指的“在先商標”指:

(1)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在申請商標之前的愛爾蘭注冊商標、延伸至愛爾蘭的國際注冊或歐共體商標;

(2)擁有恢複爲愛爾蘭注冊商標或延伸至愛爾蘭的國際注冊商標的優先權的歐共體商標,即便該愛爾蘭注冊商標或國際注冊商標已經在愛爾蘭被放棄;

(3)在申請商標的申請日已經是根據《巴黎公約》受到保護的馳名商標。此外,如果商標在愛爾蘭因爲下列原因被禁止使用,該商標也不得注冊:

(1)根據法律規定(尤其是反假冒法律)受保護的未注冊商標心商業使用的標志;

(2)其他任何在先權利,尤其是版權,注冊外觀專利或其他關于姓名權、個人肖像或工業産權的法律。

如果注冊官發現了在先商標或在先權利構成駁回商標注冊的理由,申請人可以根據其對該商標的同時誠實使用而請求注冊。如果注冊官接受申請人理由,將不會駁回申請,直到在先商標或在先權利所有人提起異議。如果在先商標或在先權利所有人出具同意書,則注冊官無權拒絕在後商標的注冊申請。

四、申請人資格

任何法人或自然人均可以申請商標注冊。申請時必須聲明申請人正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許可使用該商標,或者該申請人有真實意圖使用。

五、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一)申請所需文件或信息

1.申請人詳細信息,包括名稱、國籍及地址;

2.商標圖樣及複印

件(不超過8cmX8cm),如果是文字商標則不需要;

3.商品或服務清單;

4.關于商標是否在愛爾蘭使用或有真實意圖使用的信息;

5.優先權相關信息,包括原始申請的地域、申請日;該申請文件的證明件必須在申請日後3個月內提交;

申請人必須在愛爾蘭有聯系地址,通常該地址是經辦該商標申請的愛爾蘭當地注冊的商標代理人。除非注冊官有特別要求,一般不需提供簽署的委托書。

(二)商標的審查

商標審查官在收到商標申請後,將對已注冊和正在審查的愛爾蘭商標和歐共體商標進行檢索。如果決定駁回申請的,審查官將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在隨後3個月內可以對此提交答辯或對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可以申請對該3個月期限進行延期。如果申請人能在答辯中就其商標的可注冊性說服審查官,或未能對申請按要求修改,或未能在審查官限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複的,審查官應駁回商標申請。

審查官的任何決定均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根據法律的專門規定,高等法院的決定也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訴。

(三)商標的異議

商標被初步核准後,將在官方公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書面提出異議。異議書一式兩份,必須包含異議的具體理由,同時須交納異議費用。異議理由沒有具體限制,可以是商標駁回的絕對理由,也可以是相對理由。3個月異議期不得延期,須注意的是如果公告期是7月30日,異議截止日須是10月29日。在收到審查官轉來的異議通知後3個月內,商標申請人必須在交納一定費用的同時提交答辯一式兩份。隨後異議雙方均分別有3個月期限提交證據,最後審查官舉行一次最後聽證。

監督程序:除了異議程序之外,任何人也均可以在商標被公告到注冊之間的時間內,就該商標是否應予注冊向商標審查官提出書面監督報告;在實踐中,這種報告必須在異議期提出,因爲一旦注冊費已交納,審查官將不再接受該報告;審查官將把該報告通知給商標申請人,但報告的提出者並不作爲當事人加入到該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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