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裏同居關系的解讀

2015/06/26 09:53:02   2366   用手機打開   作者:世貿通移民   在線咨詢

加拿大法律中的同居關系對于居加華人來說是個比較模煳的概念。

同居關系 (common-law relationship) 這個概念大約是從90年代中期開始在加拿大的某些省份運用,之後慢慢普及至全國。同居關系是在法律上幾乎等同婚姻的一種兩性關系,在加拿大一般被定義爲一 對伴侶(包括同性及異性)連續共同生活一年或以上,有實質的夫妻關系,但沒有合法的婚姻登記。

在加拿大,同居關系是列入省管的,它有著部份與婚姻等同的權利,但由于加拿大各省之間的法律差異,在定義上會有不同。在卑斯省,一對本地的伴侶同居 兩年或以上,這就會自動被定義爲同居關系;在紐賓士域省,兩人必須同居三年,或者同居一年並育有子女才算是同居關系;在安省,一對伴侶同居三年,其同居關 系就自動被確立。在同居關系中,兩人必須持續住在一起,任何中斷都會導致同居關系失效。

移民法裏,同居關系與法定婚姻擁有同等權利,因此,一對伴侶連續同居一年或以上即能以同居關系與其伴侶一起申請移民。在遞交申請前,申請人與同居 伴侶必須已經連續同居一年或以上,共同簽署一份“Statutory Declaration of Common-Law Union ”(同居關系聲明)的表格,並由執業律師認證蓋章,同時必須提供證據以體現兩人的同居關系,如銀行的聯名賬戶,共同簽署的房租合同,以同居關系報稅的稅 單,相同住址的駕駛執照,電話賬單,水電費單或銀行月結單,共有的物業或財産證明,以對方爲受益人的保單等。

移民局在最近更新的文件清單中清楚列明,如帶有同居伴侶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此類文件。由于在簽定同居關系聲明前,兩人的同居關系不像法定婚姻那般清晰 的被認可,因此在證明兩人關系的部份時,同居伴侶最好能提供更多的證明,以體現兩人在生活及經濟上相互依賴及承諾。

在任何移民類別當中,同居關系必須是連續的,若兩人在同居的一年中某段時間不住在同一地址,這個同居關系就會無效。另外,帶有同居伴侶的移民申請人 須注意,雖然同居伴侶只是其家庭成員,但在提交申請時及在申請審批過程當中,兩人都必須擁有加拿大的合法身份。如果同居伴侶在申請時是屬于俞期居留,則會 被移民局判定爲inadmissible (不被接納的) ,同時申請人即使滿足移民條件,也會因同居伴侶的問題而導致申請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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