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

2015/06/26 09:53:02   2742   用手機打開   作者:世貿通移民   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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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與自由憲章》

《憲章》的實質和省政府的人權立法在兩個方面有不同。第一,它只對法律系統和立法者有效,而省政府的立法則主要是規範私人和公司的活動。第二,憲章主要針對法律及其在法庭上的應用,而省政府立法則針對市場上的事實,例如買、賣或出租。因此,憲章提供的保護是比較宏觀和原則性的,省立法的保護則是比較微觀和具體的。

《憲章》保護的權利

當憲章中的第十條在85年4月17日生效的,加拿大的人權立法便翻開了新的一頁。這並不是說許多新的權利就此誕生,而是這些權利在法庭上的地位從此確立。

《憲章》包含了幾種不同類型的權利。第二條到第五條列明了民主權利。其中許多都是在此之前加拿大憲法中的“不成文”部分。這些包括選舉和民主統治的保證,言論、集會和出版自由。第七條到第十五條主要是法律權利,例如未定罪前被告是無罪的,不受殘酷和異常的懲罰,迅速的審判和人身保護權。第十六條至二十三條則闡明了語言權利。

由于《憲章》是憲法的一部分,因此它高于其它的法令,許多在此之前已被接受的權利現在則被提升到《憲章》的地位。這種做法有著兩個重大影響,那就是“政治的司法化和司法的政治化”。

一方面,各級立法者必須竭盡全力,確保他們的立法不與《憲章》沖突。國會和省立法會已經取消了過去的一些立法,以免被法庭取消。在立法時,他們清楚地了解法庭的權力和情緒,因此必須循規蹈矩。政客們現在必須既要對人民,又要對司法負責。

另一方面,法庭也變得更爲積極。法律界已開始呼籲以案例來測驗《憲章》,從而爲法庭解釋立法的作用作出一個新的定義,一些低級法院的法官在這一方面已經走的很遠。而且加拿大最高法院已經裁定,它有權審查政府每一項行爲,包括內閣的功能。

根據《憲章》所做的裁定

到目前爲止,《憲章》已經推翻了星期天不營業法,保證了魁北克省的語言權利,取消了“被告有罪假設”條款(該條規定被告必須證明自己的清白),並且嚴格限制警察搜查,逮捕和訊問的行爲。

1989年,最高法庭裁定卑詩省的一名法律系學生勝訴。在此之前他因爲不是加拿大公民而被拒絕進入法律系就讀。在判決中,法庭認爲,雖然《憲章》沒有明確說明不允許以國籍爲歧視理由,但有關規定卻允許廣泛的解釋。因此,法庭裁定:以國籍爲基礎的歧視和其它歧視相似,必須禁止。

同年8月份,人工流産的問題又再次出現在法庭上。在此之前的19個月,加拿大的人工流産法律剛剛被摩根泰勒判決所取消。在這次的判決中,魁北克高等法院推翻了原先禁止桑塔爾.戴格進行人工流産的法庭判決,這樁官司在當時極爲轟動。

桑塔爾因和好的男友川伯雷分手,因此決定將胎兒人工流産。她的前男友認爲他與胎兒亦有關系,便要求法庭禁止她人工流産,並在初審中勝訴。

初審結果引起了婦女團體及一些贊成人工流産人士和法律專家的極大不滿。這場官司成了贊成人流合法化和反對人流合法化這兩大陣營的法律大較量。

魁北克高院的判決終于使贊成的陣營獲勝。而在此之前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中,《刑典》中人工流産條款被判無效的理由是,這結條款幹擾了《憲章》中所保護的“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權利。

專家的擔憂

至今爲止,多數與《憲章》有關的訴訟案的結果都保護了個人免受國家權力的歧視或專橫之害。但也有一些專家擔憂,這種趨勢在將來可能會走得太遠。他們認爲,憲章既應保護個人,也應保護集體的權利,而與此不同的解釋都可能減少集體的權利。

他們提出,有些個人希望保護他們的言論自由權利,因此拒絕在財務上支持那些和他們意見相左的大多數的行動,這就有可能危及工會運動。還有一些人提出,作爲法人的大公司也可能要求原本都有只是賦予自然人的言論、財産、集會和政黨程序的權利。這將使政府極難監督和規範他們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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