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移民法,任何在美國領土出生的孩子,立刻取得美國籍。若父親或母親爲美國籍,但孩子在美國境外出生,則須符合某種條件,才能取得美國籍。以下列舉三種情況:

1. 父親或母親在美國出生,子女雖在美國境外出生,但自其生日那天起,即直接獲得美國籍。

2. 父親或母親入籍成爲公民後,于美國境外生育,其子女亦自生日那天起,直接獲得美國籍。

移民法INA301條款,上述兩種情況被稱爲Acquired Citizenship。

3. 父親或母親,于美國境外生育後,方才入籍成爲公民,則其18歲以下子女,必須首先擁有永久居留權,才可主動獲取美國籍。

據移民法INA Section 320條款,上述情況被稱爲Derivative Citizenship。此法例乃依據2001年2月生效之《兒童公民法》,規定18歲以下兒童,須具永久居留權(綠卡),與具有公民身分的父母,在美國居住在一起,才可依父母的公民身分而直接獲得公民身分,其起始日期爲父母入籍日。若子女(18歲以下)仍在境外居住,則先辦理移民簽證,以移民身分入境,拿到綠卡後,再呈遞N-600表格,申請取得美國籍。

上述三種情況,均使用N-600表格申請,但申請條件及申請方式各異,是故必須對以上觀念區分清楚,才不至于混淆。

另外一種情況,亦是父或母于美國境外生育後入籍成爲公民,不同的是家庭長久居住于境外,父母可填寫N-600K表格,寄往離開美國前之居住地所屬移民局;移民局收件後,會發出面談預約通知;持此通知,前往現居地之美國海外領事館,爲子女申請簽證;帶子女返回美國,向移民局申請辦理入籍手續;子女獲公民身分後,再返回海外國家居住。這類申請方式,依據的是Section 322條款,要經過領事館、移民局和具公民身分之父母三方協調才可達成。

關于公民的私生子女或領養子女,取得美國籍的條件與申請方式各異,與以上程序有很大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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