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EB5投資移民審案政策手冊

2017/12/13 14:02:14   2886   用手機打開   作者:世貿通移民   在線咨詢

  USCIS美國移民局發布了最新的關于投資移民EB-5審案政策手冊。該手冊從發布之日起執行,不過截至到12月14日之前,USCIS將聽取反饋意見,可能會對該手冊進行修改。原來EB-5業內經典的2013年5月30日備忘錄將被新手冊取代。


  在移民局官網的說明信裏除了介紹了背景知識,還簡單描述了新手冊的要點:


  1、闡述了和I-526相關的區域中心和非區域中心的要求。

  2、描述了區域中心項目的不同類型,包括假想項目和實際項目(包括實際提交的範本投資移民請願書)


最新EB5投資移民審案政策手冊


  該手冊第6卷G章裏,是關于投資移民的最新詳細政策,內容很多,目前筆者只能大概浏覽一下:


  1、目標就業中心的資格會影響I-526的申請;如果526已經通過,該資格不會影響I-829移除綠卡條件的申請。


  某地理區域即使曾經取得目標就業區的資格,也可能因就業率和人口的增長失去該資格。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EB-5投資者不能以變化之前取得的目標就業區資格爲依據。移民局將根據具體投資的時間,來決定投資是否適用更低的基本投資額。如果資本注入,則決定目標就業區TEA的時間是投資時間;如果I-526申請遞交時,資本尚未注入,決定目標就業區TEA的時間則是I-526申請遞交時間。


  投資人在申請I-829移除綠卡條件時,不需要證明投資區域是否仍然適格目標就業區。


  小常識:1993年美國政府在 EB-5 移民法規中特別增設了“區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將移民申請條件中對“需直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的規定放寬爲“直接或間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


  2、抵押貸款的資金來源方式必須申請人個人名下足額抵押的貸款


  投資在新企業中的資本類型有了明確規定。對貸款進行投資的投資人,比如房屋抵押貸款,投資人必須本人對該貸款負主要債務責任,並且對抵押物具有所有權。


  如果由投資人個人資産作爲抵押的貸款,貸款額必須低于該個人資産的公平市場價格。


  用承諾付款的期票作投資的話,期票下的債務必須由投資人的個人資産作爲抵押,並且完全符合相關法律,美國債權人對該債務要有控制權。


  3、I-829和永久工作崗位的定義


  移民局提出I-829申請材料需包括在I-526申請時遞交的商業計劃書和經濟學報告。移民局澄清了如果投資人的資金創造了永久工作崗位,在I-829審理時這些崗位不需要仍然存在。


  4、關于資金回報


  移民投資者可以在臨綠期間,甚至就業創造出來之前,獲得其投資的新企業獲得利潤回報,只要投資回報不是投資人投資本金的一部分,或者是保障性回報。對于股權模式項目的投資人,投資協議裏不能規定在投資人獲取有條件綠卡之後可以要求返還部分投資本金。


  小常識:根據EB-5簽證規定,申請人可依據以下其中一項取得EB-5資格(投資要求有“風險性”):


  1)在美國非低就業率地區投資100萬美元並創造10個直接就業機會;

  2)在美國政府認可的低就業率地區投資50萬美元並創造10個直接就業機會;

  3)在移民局批准的“區域中心”投資50萬美元並創造10個間接或衍生的就業機會。


  5、關于就業機會


  關于合格的雇員:必須美國公民或者綠卡或者合法工卡持有者,不包括投資人及配偶兒女等非移民。


  所以,平台上有問:我能不能到美國開家餐館,家人在餐館工作算創造就業?答案是:在非移民狀態下,不行。


  關于全職工作:一周最少工作35小時;或者兩個或以上的雇員有協議,且工作時間最少一周35小時,在滿足一定要求下(具體要求,具體情況,去官網看,還是挺複雜的),也可以算1個全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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