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貿通綜合消息:對目前香港新股市場存在的種種弊端和問題,香港金融服務發展局昨日發表報告,明確提出香港應該改善新股發行程序及效率,接納新的股權和管理結構,在適當保障投資者權益的前提下,允許企業以不同的合法形式在香港進行首次公開招股(IPO),以確保香港新股市場多元化。
 
  有業內人士認爲,香港金發局此舉意在彌補香港錯失阿裏巴巴IPO大單的遺憾,也有人表示不贊成報告中提出將主板市場再分類的建議。
 
  對此,香港金發局主席史美倫表示,理解一些相關市場議題需要從長計議,但希望涉及程序的議題可以從速處理。即將于年內推行的滬港通將爲港股市場開拓新的發展領域,所以香港有必要把握時機,進一步強化IPO市場流程。
 
  建議重新考慮同股同權
  接納不同架構公司上市
  該報告著重強調,香港應該重新考慮“同股同權”制度,從而令香港可以向全球任何一家優秀企業敞開IPO大門,強調“政府應持續評估該市場的一些根本性問題”。
 
  報告指出,“同股同權”雖然被視爲保障投資者的重要原則,但在目前香港的上市框架下,未必適用于例如美國有限責任合夥制或瑞士式等協會架構。報告認爲,香港應通過公開市場咨詢仔細研究同股同權的問題,並在適當保障投資者權益的前提下,循序漸進地允許市場多元化,這符合市場整體利益。
 
  在香港金發局發表這一報告之前,香港證券監管部門拒絕了阿裏巴巴提出以“合夥人制”上市的申請,阿裏巴巴因此最終沒有選擇香港而赴美進行IPO,融資規模可能高達200億美元。
 
  據介紹,阿裏巴巴的“合夥人制”旨在以合夥人控制大局,這與香港的“同股同權”制度相悖,但這在美國卻是合法的。
 
  對此,香港金發局政策研究小組成員明確表示,這份報告並非針對阿裏巴巴的同股不同權架構問題,建議只是認爲香港的上市條例應該增加彈性,以接納具有不同法律架構的公司來港上市。她強調說,隨著滬港通的發展,相信香港會吸引更多海外公司前來上市,但香港目前僅有主板及創業板,因此應考慮更仔細分類,例如按行業、法律架構或風險分類等均是可行的做法。
 
  改善基建理順程序
  吸引更多國際企業
  在報告中,香港金發局建議改善新股發行機制,包括改善招股流程及監管,以減少新股定價被扭曲的可能,同時建議分設不同的市場類別,在適度保障股東的前提下允許不同法律架構的企業上市,以配合股權及管理形式的改革。報告認爲,香港的新股市場發展情況理想,但要真正成爲“國際招股中心”及各地高素質企業上市的必然首選地,仍然有改進的空間。
 
  報告認同特區政府、監管機構及港交所近年來所做的努力,吸引了多家礦業、零售及高端消費的海外企業赴港上市,但目前在港上市的仍以內地企業爲主,因此香港應改善基建及理順程序,以吸引更多國際企業來港上市。報告認爲,就中短期而言,監管機構希望在保障信息透明與擬上市海外公司的商業機密之間取得平衡,同時,加強跨境監管執法、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及提供渠道給予中小股東補償。
 
  新股申購交收效率
  亟待提高
  據統計,近年來在港上市的新股中,有40%在上市首日跌穿招股價,占比遠高于英美的23%至27%;而在港上市新股首個月的升幅僅爲8%,低于英美的9%至15%的水平,部分原因可能是香港新股機制的效率及彈性較遜色,而基礎投資者的股份禁售期安排也會導致股價波動。
 
  報告指出,香港新股發行機制存在多種問題,這將削弱海外企業來港上市的意願,因此建議改善發行程序,例如縮短新股由定價到挂牌所需時間、增加回撥機制的彈性、檢討對基礎投資者入股的監管。
 
  報告指出,香港目前新股認購交收需時5個工作日,包括處理申請表、股份過戶及退票等手續,而英美市場只需3個工作日;香港新股由定價到上市同樣要5天,美國市場則規定在定價後便可上市。
 
  香港金發局指出,港股市場上新股發售時最少一成要預留給散戶投資者,並要根據超額認購的倍數從配售部分將股份回撥,但這只是回應了過去新股超購倍數太高問題。遇到一些業務風險較高或不適合散戶投資的企業,這些標准反而未能滿足企業的需求,因此海外企業會在此時考慮轉到其他市場上市。另外,企業在上市前引入基礎投資者方面,相關定價未能充分反映市場的影響,股份的禁售期屆滿前後也會令股價比較波動。因此,金發局認爲監管機構應作出明確規範。
 
  主板細分及回撥機制
  改革惹爭議
  報告建議將主板市場再分類、檢討新發分配時零售投資者占比及調節回撥機制,這些都引起業界的激烈爭論。
 
  香港立法會金融服務界議員張華峰表示,贊成報告提出檢討目前香港新股上市安排的建議,也贊成就不同股權結構在港上市的可能性咨詢公衆,期望新股上市機制能夠公平開放。但他表示不贊成將港股主板市場再分類,認爲即使此舉可容納不同股權架構的企業,卻令個人投資者無法參與部分新股上市活動,這反而令他們日後可能要承擔更大的投資風險。張華峰同時指出,如果檢討新股發行分配時零售投資者占比及調節回撥機制,擔心會減少散戶的投資機會,這將引起不公。
 
  陳翊庭則認爲,香港可研究現行的新股回撥機制是否要作調整,因爲這一機制實行多年,應與時俱進。雖然香港還沒有集體訴訟制度,但這不代表當上市企業發生問題時投資者無法對其進行追訴。香港證監會近期多次出手,通過按照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執法,迫使多家問題企業向投資者作出賠償。
 
  世貿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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