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移民
香港特区行政会议在2003年3月31日的会议上,建议制定政策,允许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并不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即“资本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来港居留。
香港特区政府于2003年9月30日宣布,该计划(即“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于当年10月27日起接受申请。根据该计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按计划在香港购买不低于650万港元的房地产或金融资产,其本人及其受养人便会获准在港居留,并且在连续通常居港不少于七年后,便可依法申请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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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移民
香港入境事务处宣布:由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接受「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该计划是香港特区政府二零零五年施政报告所公布的一项新措施,旨在吸引内地及海外的优秀人才来港发展。
该计划设有配额限制并采用计分制。每年的名额初步订为1,000个。甄选将定期进行,将名额分配予最优秀的申请人。获批准的申请人无外语要求,无须在来港前先获得本地雇主聘任,亦无须在港投资,并可根据现行的受养人政策,申请带同其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在连续通常居港不少于七年后,便可依法申请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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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亲移民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现行法例,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的中国护照持有人,可以受养人身份申请来港。受养人包括:香港永久居民的配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年龄在60岁或以上的父母。获准来港的受养人,在连续通常居港不少于七年后,便可依法申请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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