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职业移民分为多个类别,不同的类别,所需的材料也不一样,具体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申请表格


  (1)I-140表,即“外籍工人移民申请表”(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无论哪个类别的职业移民申请,都必须填写此表。

  (2)ETA-750表,即“外国人工作证明申请表”(Application for Alien Employment Certification)。该表本来是用于申请劳工证时向劳工部提交的申请表,但如果属于劳工部划分的A类职业中的申请,即需填写此表,但直接提交给移民局。也就是说,只有职业移民类别种的第一优先职业类(优先工作人员)无须向移民局填报此表,其余均需填报此表。只是区别在于,属于劳工部划分的A类职业向移民局提交的ETA-750表是无须劳工部事先批准,其它类别提交的ETA-750表必须是已经获得劳工部批准的该表。

  (3)申请费。


美国职业移民材料


  (二)普通类别的证明材料


  普通类别指需要首先申请劳工证的所有类别。其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如下:


  (1)获得劳工部批准的劳工证。劳工证准确地讲,其实并非由劳工部专门签发的证明文件,而是被劳工部审核批准的ETA-750表的A部分(Part A)。当雇主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时,需提交ETA-750申请表,而当劳工部批准后,即将该表的A部分盖上红蓝两色的批准章,再寄回给雇主,这就是统称的“劳工证”。雇主向移民局申请时,需要提交该表(即劳工证)的正本。

  (2)学历证明。雇主必须提交在劳工申请表中所述之申请人的证明。这些材料包括学业证书、成绩单、学位证书等。如果申请人再没过以外所受的教育,则最好能够提交经过文品评估的证明。当然,如果评估结果不佳,申请人则应慎重考虑。而且学历证明应当符合特定类别的要求。

  (3)工作经历证明。雇主应提交在劳工证申请表中所述之申请人的工作经历或经验证明。这些材料主要包括:A、申请人原雇主的信函或经公证的证明,信函或证明需要阐明该雇主公司的名称和性质,申请人再该公司的职务、职责、工作时间、薪资、工作成绩等等。B、如果无法获得原雇主的信函或证明,申请人则应提交其原有的工资税单或同事工友等出具的证明。C、申请人本人或其它人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具有某种必须的专业知识或技术的叙述性证明,比如申请人具有分析国际金融市场行情的专业知识,会操作某种特别的机器,或精通某种外语等等。

  (4)申请人获得雇用的证明。证明包括雇用合同,其中应阐明申请人的工作职务、职责、报酬等。如果雇用已经发生,则应提交个人工资税单等。但第一优先职业类中的第一小类及第二优先类别种“国家利益豁免”类可免除事先获雇用的要求。

  (5)雇主支薪资能力的证明。不少被移民局拒绝的申请,其主要原因之一即在于提出申请的雇主公司太小,被认为没有足够的收入来支付规定的薪资。为证明支付薪资能力,雇主需提交最近两年的公司税单,包括利润、工资税等等,还有资产平衡表、损益表、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证明等,以说明雇主的财务状况。如果是新公司,则不必要求两年的税单。没有税单的公益性公司则需提交年度报表。当然,证明付资能力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讲,公司越小,要求提供的证明则越多;公司越大,要求提供的证明则越少;如果是国际著名的大公司(如迪斯尼乐园、环球影片公司或IBM),则根本无需提交任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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