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居留法规]
根据2005年4月4日生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2005号行政法规,外国人或持有外国居留权之华人,若在澳门购买不低于100万元澳门币的不动产,并在澳门拥有50万元澳门币的定期存款,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均可申请临时居留许可,领取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居民身份证,并可惠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有澳门居民的福利待遇,满七年后即可依法申请成为澳门永久居民,领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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